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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發(fā)布知識產權案件報告 拉菲商標案成典型
來源:法制日報  2017-04-27 15:50 作者:周斌
4月25日,《最高人民法院知識產權案件年度報告(2016)》發(fā)布。報告顯示,去年,最高法共新收各類知識產權案件724件,其中,商標案件占比最大達337件,繼續(xù)保持整體數量上的高位運行。

最高法知識產權庭負責人介紹說,年度報告從最高法2016年審結的知識產權和競爭案件中精選了一批典型案件,從中歸納出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法律適用問題,反映了最高法在知識產權和競爭領域處理新型、疑難、復雜案件的審理思路和裁判方法。

充分體現比例協(xié)調原則

浙江現代新能源有限公司訴稱,其為“奧普”商標權利人,“奧普集成吊頂”已成為廣大消費者知曉的知名產品,杭州奧普衛(wèi)廚科技有限公司和楊艷未經許可,擅自在第6類金屬建筑材料上使用與新能源公司涉案商標相近似的“AUPU奧普”標識,要求法院判令二被告停止使用“AUPU奧普”商標并賠償損失。

此案經一審、二審、再審,最高人民法院最終判決認定,綜合考慮涉案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被訴侵權標識的使用引發(fā)市場混淆的可能性、被訴侵權標識在產品之上的實際使用情況等因素,奧普衛(wèi)廚公司在被訴侵權產品之上使用“AUPU奧普”標識的行為不構成對涉案商標權利的侵害。

最高法指出,基于知識產權保護激勵創(chuàng)新的目的和比例原則,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和強度要與特定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新和貢獻程度相適應。只有使保護范圍、強度與創(chuàng)新貢獻相適應、相匹配,才能真正激勵創(chuàng)新、鼓勵創(chuàng)造,才符合比例原則的要求。

在無錫小天鵝股份有限公司與被告內蒙古包頭百貨大樓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及海威超市侵害商標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最高法判決明確銷售發(fā)票指向非侵權商品的商標使用行為不構成侵權。最高法指出,銷售發(fā)票上的商標使用行為是否合法,需要根據其指向的商品或服務本身是否構成侵權作出判斷。

北京慶豐包子鋪與山東慶豐餐飲管理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與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最高法判決明確了姓名的商業(yè)使用不能與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相沖突。最高法指出,明知他人注冊商標或字號具有較高的知名度,仍以攀附他人知名度為目的,將相同文字注冊為字號并突出使用,即使該字號中含有與姓名相同的文字,亦不屬于對姓名的合理使用,而構成侵害他人注冊商標專用權及不正當競爭。

知識產權侵權案的賠償問題,一直是社會關注的話題。在廣東省中山市采蝶軒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梁或、總經理盧宜堅訴安徽采蝶軒蛋糕集團有限公司、合肥采蝶軒企業(yè)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安徽巴莉甜甜食品有限公司侵害商標權、不正當競爭糾紛一案中,原告索賠額高達1500萬元。

最高法終審判決認定,安徽3家公司使用與涉案注冊商標相同或近似的標識,侵犯了涉案注冊商標專用權,應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賠償54.4萬余元。

此案明確了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應當遵循比例原則。最高法指出,銷售收入與生產經營規(guī)模、廣告宣傳、商品質量等密切相關,而不僅僅來源于對商標的使用及其知名度。當事人主張以全部銷售收入與銷售利潤率為基礎計算侵權獲利的,不應予以支持。

最高法知識產權庭負責人說,這些案例表明,通過運用商標近似、商品類似、混淆等彈性因素,在充分考慮市場實際的基礎上,體現商標權保護的強度與商標的顯著程度、知名度相適應,比例協(xié)調原則在商標民事案件的審理中得到較為充分的體現。

明確和統(tǒng)一裁判標準尺度

去年,商標授權確權類行政案件增幅明顯。337件商標案件中,商標行政案件達268件。最高法知識產權庭負責人說,訴爭商標是否具有不良影響及在先權利的保護條件和范圍等法律適用問題仍存爭議,裁判標準和尺度有待明確和統(tǒng)一。

在“拉菲”與“拉菲莊園”商標行政案中,“LAFITE”商標注冊人拉菲羅斯柴爾德酒莊提出爭議申請,國家工商總局商標評審委員會裁定撤銷南京金色希望酒業(yè)有限公司注冊的“拉菲莊園”商標。金色希望公司不服,提起行政訴訟。

最高法裁定提審該案,判決認定,通過相關媒體的介紹,結合拉菲酒莊的“LAFITE”葡萄酒早在爭議商標注冊日之前就進入中國市場的情況,國內的相關公眾能夠了解到“LAFITE”呼叫為“拉斐”“拉菲特”或者“拉菲”,并具有較高知名度。“拉菲莊園”商標的注冊違反了商標法,判決維持商評委裁定。

最高法指出,判斷中文商標與外文商標是否構成近似,不僅要考慮商標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因素,還應考慮二者是否已經在相關公眾之間形成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

蘋果公司與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第三人新通天地科技(北京)有限公司商標異議復審行政糾紛案中,一、二審法院均判決蘋果公司敗訴,新通天地公司可以在中國生產并銷售帶有“iPhone”商標的產品。蘋果公司向最高法申請再審,最高法裁定駁回蘋果公司的再審申請。

本案焦點是:引證注冊商標“IPHONE”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是否已達到馳名程度?最高法判決認定,蘋果公司主張引證商標在被異議商標申請日之前已在中國馳名的理由無事實根據,不予支持。

最高法認為,判斷相關證據能否證明引證商標馳名與否時應當注意,公司的經營歷史及知名度與引證商標的宣傳、使用歷史及知名度并不必然等同;相關公眾能否通過正規(guī)、有效的渠道,認知和了解引證商標;一般性的消息報道,而非針對引證商標的廣告宣傳,不足以作為認定特定商標已在中國經廣泛商業(yè)宣傳達到馳名程度的事實依據。

據了解,在邁克爾·杰弗里·喬丹與國家工商總局商評委、第三人喬丹體育股份有限公司商標爭議行政糾紛案中,最高法判決支持3件案件喬丹對“喬丹”享有在先姓名權,撤銷商評委作出的裁定。

此案中最高法明確多項規(guī)則:即姓名權構成商標法保護的在先權利;自然人可就其未主動使用的特定名稱獲得姓名權的保護;自然人就特定名稱主張姓名權保護時,應當滿足該特定名稱在我國具有一定的知名度、為相關公眾所知悉等3項條件;非以誠信經營為前提的商業(yè)成功與市場秩序不是維持商標注冊的正當理由。

知識產權新型疑難復雜案件審理思路

◆基于知識產權保護激勵創(chuàng)新的目的和比例原則,知識產權的保護范圍和強度要與特定知識產權的創(chuàng)新和貢獻程度相適應。

◆姓名的商業(yè)使用不能與他人合法的在先權利相沖突。

◆損害賠償數額的計算應當遵循比例原則。

◆判斷中文商標與外文商標是否構成近似,不僅要考慮商標構成要素及其整體的近似程度、相關商標的顯著性和知名度、所使用商品的關聯程度等因素,還應考慮二者是否已經在相關公眾之間形成穩(wěn)定的對應關系。

◆判斷相關證據能否證明引證商標馳名與否時應當注意,公司的經營歷史及知名度與引證商標的宣傳、使用歷史及知名度并不必然等同;相關公眾能否通過正規(guī)、有效的渠道,認知和了解引證商標;一般性的消息報道,而非針對引證商標的廣告宣傳,不足以作為認定特定商標已在中國經廣泛商業(yè)宣傳達到馳名程度的事實依據。

編輯:張瑜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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